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嵌入式软件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成本的不予退税

2007-01-31      嵌入式在线      收藏 | 打印
  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《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06]174号)明确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、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,仍可按照(财税[2000]25号)有关规定,凡是分别核算其成本的,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,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。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,不予退税。  
  据悉,“嵌入式软件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、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,构成计算机硬件、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。 

  该通知自财税[2005]165号文件发布之日2005年11月28日起执行。根据财税[2005]165号文件的规定,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、维护费、培训费等收入,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,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。


本文来源:中国税网    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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